(2016)浙0110民初8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燕与烟台优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烟台优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450号原告:张燕。被告:烟台优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锦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烟台优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淑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