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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北京一商批发配送中心与北京一商茗品茶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一商批发配送中心,北京一商茗品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002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商批发配送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马连道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迎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一商茗品茶叶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马连道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徐青,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民终字第0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一商茗品茶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一商茗品茶叶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一商茗品茶叶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一商茗品茶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一商茗品茶叶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一商茗品茶叶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一商茗品茶叶有限公司财产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春 审 判 员 林力军 审 判 员 罗胜利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