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7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侨城豪苑幼儿园与吴红梅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侨城豪苑幼儿园,吴红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7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山区侨城豪苑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袁小娜,校长。委托代理人:占国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祖,该幼儿园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红梅。委托代理人:阳伦干,广东深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侨城豪苑幼儿园(以下简称侨城豪苑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吴红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侨城豪苑幼儿园与吴红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吴红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问题。经审核,吴红梅主张的工资发放金额证据充分,原审认定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316.1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标准,原审判令侨城豪苑幼儿园向吴红梅支付2015年6月份在职期间工资差额1028.32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侨城豪苑幼儿园解除与吴红梅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侨城豪苑幼儿园以吴红梅“个人工作态度问题,违反了幼儿园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要求),并对工作任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经审查,侨城幼儿园对其主张��解雇事由未能充分举证,应承担由此所致的不利后果,故原审认定侨城豪苑幼儿园解除与吴红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判令侨城豪苑幼儿园向吴红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844.9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侨城豪苑幼儿园是否应向吴红梅支付2015年上学期从教津贴1800元的问题。经审查,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及民事证据规则,原审判令侨城豪苑幼儿园向吴红梅支付2015年上学期从教津贴18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律师费,原审依照双方的胜诉比例酌定由侨城豪苑幼儿园承担吴红梅的律师费445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侨城豪苑幼儿园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南山区侨城豪苑幼儿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士 光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