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琪与白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琪,白静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143号原告张琪。被告白静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琪与被告白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琪负担。审判员 田素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霞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