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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琪与白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琪,白静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143号原告张琪。被告白静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琪与被告白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琪负担。审判员  田素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霞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