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知忠与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知忠,周如平,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周知忠,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周如平,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经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南段**号。周知忠与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旬阳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周知忠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本金20162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08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查封,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法对查封财产拍卖、变卖,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旬阳民初字第007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到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