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广君、白艳青、白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广君,白艳青,白永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585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忠仁,男,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被告白广君,男,汉族,1956年7月7日出生。被告白艳青,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被告白永新,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广君、白艳青、白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向原告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永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