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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8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522号原告任某。被告殷某。委托代理人丁亮亮、顾凡,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