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8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522号原告任某。被告殷某。委托代理人丁亮亮、顾凡,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