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于生银与被告马尊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生银,马尊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659号原告:于生银,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马尊沙,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李培义,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生银与被告马尊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原告于生银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6月28日14时公开开庭审理,邮件已于2016年6月23日经原告于生银签收,但在规定开庭时间内原告未到庭参与庭审。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该按法院规定时间到庭参与庭审,现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生银承担。审 判 长 江 军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