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5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梁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刑初9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在郏县黄道镇黄南村其经营的老梁豆腐菜店开始使用君发牌得劲儿泡打粉制作油条,并卖给附近群众。2015年8月26日,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河南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随机对其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河南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梁某某生产的油条中铝含量为318.6mg/kg。按照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材料,张印发、白和平出具的关于食用含铝食品对人体危害的说明,现场平面图及照片,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梁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郏县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食用含铝食品对人体危害的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生产油条过程中,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致使其生产、销售的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关于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已扣除自2016年1月27日至同年2月1日先行羁押的6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文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乐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