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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4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梅林、李芹玲等与李秋生、沈艮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梅林,李芹玲,李秋生,沈艮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47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林。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芹玲。委托代理人张学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艮荣。委托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梅林、李芹玲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6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梅林、李芹玲与被上诉人李秋生、沈艮荣因土地纠纷致互相撕打,有灵寿县公安局慈峪派出所询问笔录为证,且被上诉人二人在笔录中承认有撕打上诉人李芹玲的行为,因此对因该斯打行为造成上诉人李芹玲的伤应由被上诉人负责,重审时应详加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