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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48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891-1号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振,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