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西支行与谢付超、谢羡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西支行,谢付超,谢羡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西支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292号。法定代表人范顺年,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付超,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黑田铺乡新中村。被执行人谢羡梅,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黑田铺乡新中村。系被执行人谢付超之妻。本院依照生效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西支行与谢付超、谢羡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付超、谢羡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顶峰审 判 员 幸良义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