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建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建宁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1466号原告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1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560457922R。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建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振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