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登才与邓廷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才,邓廷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3号申请执行人陈登才,男,生于1961年12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邓廷博,男,生于1974年9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陈登才与邓廷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登才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廷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40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廷博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有执行条件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王学林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