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陈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8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初至同年1月15日间,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经事先商量,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七次在本区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两港大道正顺路口西侧的废弃废品收购站内及四团镇平海村XXX号界碑东200米处一民房内聚众进行“二八杠”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参赌人员累计20人。2016年1月15日,公安机关至本区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两港大道正顺路口西侧的废弃废品收购站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4780元及参赌人员20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某、盛明星等17名参赌人员的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铁皮箱一个、麻将牌一副、现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