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李桂范与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范,杨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02070号原告李桂范。被告杨安。原告李桂范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2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安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范诉被告杨安民间借贷纠纷,经本院合法送达,未联系道被告杨安后,依法公告送达,本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七日内未���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释明后,被告明确表示不予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余款1150元退回原告李桂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