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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李桂范与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范,杨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02070号原告李桂范。被告杨安。原告李桂范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2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安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范诉被告杨安民间借贷纠纷,经本院合法送达,未联系道被告杨安后,依法公告送达,本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七日内未���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释明后,被告明确表示不予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余款1150元退回原告李桂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