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镜洪、卢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镜洪,卢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志敏。被执行人:徐镜洪。被执行人:卢社等。关于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镜洪、卢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徐镜洪、卢社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4866.52元和支付本金正常利息13699.12元及逾期罚息等。由于义务人徐镜洪、卢社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徐镜洪、卢社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徐镜洪、卢社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镜洪、卢社等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2016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徐镜洪、卢社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徐镜洪、卢社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徐镜洪、卢社等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徐镜洪、卢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1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云海审判员  刘启聪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罗炳杰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