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冯亮与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亮,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744号原告冯亮,男,汉族,1994年1月29日出生。被告贺锋,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亮诉被告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与被告贺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亮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萍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