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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冯亮与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亮,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744号原告冯亮,男,汉族,1994年1月29日出生。被告贺锋,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亮诉被告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与被告贺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亮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萍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