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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民二庭与广州市华鞍轮胎有限公司、李娜、袁上华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336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华鞍轮胎有限公司,李娜,袁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36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广州市华鞍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娜。被执行人李娜,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袁上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原告罗碧君与被告广州市华鞍轮胎有限公司、李娜、袁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广州市华鞍轮胎有限公司、李娜、袁上华负担。2016年2月23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以广州市华鞍轮胎有限公司、李娜、袁上华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46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华鞍轮胎有限公司、李娜、袁上华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李娜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森心街#9-13(单)地下一层车位116。本院已查封上述车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3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邓居诚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