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夏源与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源,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夏源。被执行人: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的(2016)皖0504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