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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夏源与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源,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夏源。被执行人: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的(2016)皖0504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