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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4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周甜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周甜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443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张爱华,行长。被告:周甜甜,男,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江苏省灌南县,公民身份号码:×××1819。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周甜甜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2033号3栋2002房、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71号(鸿泰溪城花园)1栋1单元1003房及车牌号为粤C×××××小汽车一辆,以上保全金额以人民币320万元为限,并以担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甜甜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2033号3栋2002房(权证号码:01××18)房产;二、查封被告周甜甜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71号(鸿泰溪城花园)1栋1单元1003房(权证号码:01××05)房产;三、查封被告周甜甜名下车牌号为粤C×××××的小汽车一辆以上保全金额以人民币320万元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继续查封、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续冻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