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儒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京江林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原名:亿阳年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儒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京江林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原名称,李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儒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17711号)。法定代表人王莉,总经理。被执行人京江林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原名称:亿阳年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路4号7号楼5层501室。法定代表人刘亚杰。被执行人李大鹏,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北京儒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京仲裁字第0660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473015元。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被执行人李大鹏名下登记机动车被其他法院查封,其持有的股权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京仲裁字第0660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姜 超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