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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明伟与王洪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伟,王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伟,住龙井市。被执行人王洪海,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伟与被执行人王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年9月28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6849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字第365号案件对龙井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