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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熊某某、周某某等与骆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周某某,骆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骆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骆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