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181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承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盼,该公司员工。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