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姜莉与戴国庆、李艳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莉,戴国庆,李艳丽,曹夕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21号申请执行人姜莉。被执行人戴国庆。被执行人李艳丽。被执行人曹夕莲。姜莉与戴国庆、李艳丽、曹夕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戴国庆、李艳丽、曹夕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姜莉本金2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原告姜莉就南通市港闸区隆兴佳园13幢603室、9幢509室及9幢车库32室拍卖所得价款在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的贷款后,具有优先受偿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被告戴国庆、李艳丽、曹夕莲负担。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隆兴佳园13幢603室、9幢509室及9幢车库32室的房产,该房产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为本案中的申执行人。被执行人戴国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艳丽、曹夕莲是其妻子和母亲,其父亲车祸身亡,本院另案执行。9幢509室由其80余岁祖母居住,13幢603室由被执行人李艳丽、曹夕莲等居住。被执行人李艳丽、曹夕莲均无正常经济收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50000元、利息44000元、诉讼费2615元,共计296615元,约定被执行人自2016年开始,每年12月30日还4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16年7月份以后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为0元,未执行到位29661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查封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加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或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