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2913号原告周某。被告曹某。原告周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龙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梦瑶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周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1月认识,双方于1994年12月26日在开福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1998年生下儿子XXX。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1994年春节开始吵闹,直至1997年才一起生活。被告没有维护家庭和谐意识,极少承担家庭义务,掌管所有收入,却很少关系原告工作和生活。尤其是2009年原告在浙江生意失败回家,被告没有任何经济援助,没有患难与共的夫妻感情。2014年被告在望城经营歌厅,找借口不回家,未尽妻子义务。原告曾在2015年经双方亲戚朋友劝解被告,被告不愿示好。尤其是2016年2月21日,被告家人在原告家大吵大闹,出言威胁,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将未建的三套房屋中的一套给儿子,二套给被告,理由是原告提出离婚剥夺被告的基本生活条件。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XXX自由选择与原告或被告一起生活;3、因房屋拆迁补偿的三套住房,其中两套120平方米房屋,一套80平方米房屋(均未建成)按法律公平分割。被告曹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被告尽到对家庭的义务。如果原告同意将未建的三套房分给被告,则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于1994年11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98年8月2日生下儿子XXX。婚后双方存在吵闹,近年来原告、被告的矛盾较多以致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无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亦不同意将未建的三套房分给被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珍惜二十余年的夫妻感情,齐心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虽矛盾较多,但并非不可调和,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求同存异。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龙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