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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042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冯丽荣、李志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周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荣,李志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周俊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04**民初486号原告冯丽荣,女,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原告李志龙,男,1976年2月24号,汉族,住所地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住所地襄垣县新建东街226号。负责人裴庆国。委托代理人薛凡子,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俊峰,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丽荣、李志龙诉被告周俊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协商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丽荣、李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3元,减半收取2646.5元,由原告冯丽荣、李志龙负担。审判员  李晓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