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史红星诉朱卫红、党改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星,朱卫红,党改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436号原告:史红星,曾用名史保玉,男。被告:朱卫红,男,汉族。被告:党改娥,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红星诉被告朱卫红、党改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朱卫红、党改娥的准确地址,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卫红、党改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红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红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史红星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