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6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史红星诉朱卫红、党改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星,朱卫红,党改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436号原告:史红星,曾用名史保玉,男。被告:朱卫红,男,汉族。被告:党改娥,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红星诉被告朱卫红、党改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朱卫红、党改娥的准确地址,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卫红、党改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红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红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史红星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