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吴先立与于文天、金彩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先立,于文天,金彩红,华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吴先立。被执行人于文天。被执行人金彩红。被执行人华泽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先立与被申请人于文天、金彩红、华泽柱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全部履行责任,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即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振华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