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易建雄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建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26号原告易建雄。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医院,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1号。法定代表人胡登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建雄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建雄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建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建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易建雄承担。审 判 长 房淼淼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