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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成武县广源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成武县广源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009号原告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城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冯顺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武县广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聊商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华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广源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雷肯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3元,由原告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永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