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与南盼好、李运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南盼好,李运景,杨朋辉,齐静茹<fontface="Arial">,王灵锁,吕军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6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法定负责人:井建会。住址:河北省曲阳县正阳街133号委托代理人杨玉红,该行职工。被告南盼好。被告李运景。被告杨朋辉。被告齐静茹。被告王灵锁。被告吕军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与被告南盼好、李运景、杨朋辉、齐静茹、王灵锁、吕军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阳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