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变青诉被告张腾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60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张某甲,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村民。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继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