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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变青诉被告张腾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60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张某甲,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村民。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继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