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士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士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248号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张振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峰,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被告魏士荣,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士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的物业费缴清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