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崔付良、于敬明与山东恒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崔付良,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于敬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山东恒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法定代表人孙金元,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崔付良、于敬明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0)滨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