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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蒋照盾、沈小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照盾,义乌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沈小华,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照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国华,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现代花园9幢9楼902室。法定代表人陈雄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英飞,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雅洁,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沈小华。原审被告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工业功能区二期A-2-4。法定代表人沈小华,经理。上诉人蒋照盾与被上诉人义乌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小华、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照盾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照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照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8422元,减半收取计39211元,由上诉人蒋照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陈旻尔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崔立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