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成、杨秀方与被执行人廖洪强、杨建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杨秀方,廖洪强,杨建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男,生于1970年6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杨秀方,女,生于1972年4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廖洪强,男,生于1966年3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杨建蓉,女,生于1969年9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巴州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成、杨秀方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成、杨秀方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洪强、杨建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成、杨秀方同意暂缓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廖洪强、杨建蓉发现被执行人李成、杨秀方的财产可以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巴州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巩 麟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太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