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男,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身份证号码×××573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现住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黎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E×××××”小轿车由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常安路往文华路方向行驶,行至荷香路东方酒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呼气测试照片、医院抽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技术委托鉴定登记表,粤通司鉴中心[2016]毒鉴字第467号鉴定意见,当事人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证明书、病历、放射检查报告、检验报告单、B超检查报告,取保候审申请书,户籍信息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振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