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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潘文荣诉北京泊客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荣,北京泊客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2134号原告潘文荣,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军,1968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泊客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11号院4号楼8层4单元902号。法定代表人白俊红。原告潘文荣与被告北京泊客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文荣之委托代理人韩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泊客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文荣诉称:我自2014年4月13日起从泊客公司手中承租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当时月租金4200元,租房押金4500元。到了2015年4月13日,租金标准提高到了每月4500元。2015年6月13日,我应泊客公司经办人陈×的要求多向其支付了一个月租金4500元,陈×承诺可以多让我们住一个月。到了2015年9月,我向泊客公司支付了后三个月的租金13500元。但到了2015年10月,×号房屋的房东找到我,要求我搬家,原因是泊客公司没有向其给付租金。此后,我向×号房屋的产权人又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每月3800元。现在我已经搬离×号房屋。我要求泊客世家公司退还我已支付的4个月租金以及1个月押金共计22500元。泊客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潘文荣和泊客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潘文荣从泊客公司手中承租×号房屋,租赁期限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月租金4500元,租金按季度支付。合同签订后,潘文荣实际入住×号房屋,并向泊客公司支付了截至2016年1月12日的租金。后,因泊客公司未按期向×号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支付房租,×号房屋产权人要求潘文荣搬离×号房屋。后,×号房屋产权人韩×与潘文荣于2015年10月11日订立租赁合同,潘文荣继续承租×号房屋,月租金3800元,每三个月交纳,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25日起。为此,潘文荣再次支付了韩×3个月的租金,并在租金到期后搬离×号房屋。另查,潘文荣自2014年起承租×号房屋,共向泊客公司支付了租房押金4500元。潘文荣称其实际向泊客公司支付了4个月的租金以及一个月的押金,为此其向本院出具了其与泊客公司工作人员陈×的手机短信记录。以上事实,有潘文荣陈述,租赁合同以及收费单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潘文荣与泊客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泊客公司应当遵守。根据现有证据以及潘文荣的陈述,可见潘文荣已支付泊客公司截至2016年1月12日的租金以及租房押金,但因泊客公司的原因,潘文荣无法继续租住×号房屋。出于此,潘文荣与×号房屋的业主重新确定租赁关系,并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因此,泊客公司应当退还潘文荣自2015年10月25日起租金以及租房押金。泊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应诉与答辩的权利。另,因潘文荣并未向×号房屋的房东支付2015年9月13日至2015年10月24日的租金,故该部分费用,还应由潘文荣依约支付给泊客公司,故该部分租金,泊客公司不应退还,相应金额本院将从潘文荣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泊客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潘文荣未到期租金以及押金共计一万六千二百元。二、驳回原告潘文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潘文荣负担16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泊客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给付原告潘文荣21元,余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泊客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潘文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穆 兰人民陪审员  贾松涛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