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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创合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创合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四维恒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26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创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俸伯幸福街1条8号。法定代表人韩志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刚,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四维恒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甲18号。法定代表人王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创合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四维恒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四维恒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颢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