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黄国洪与孙爱武、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洪,孙爱武,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981民初967号原告:黄国洪,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黄春琴,江西省丰城市正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31409011109252。被告:孙爱武,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号淳和大厦**层及*楼东西两侧。组织机构代码:67798232—5。负责人:胡良和,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小平,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黄国洪为与被告孙爱武、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江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3614.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12时20分许,被告孙爱武驾驶赣C×××××小客车由丰城城区驶往淘沙镇,当车行至丰抚线杜市镇邹家村路段,与原告黄国洪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原告黄国洪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黄国洪被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38天,医疗费用为11432.46元(其中被告孙爱武支付5000元),出院时医嘱:休息两个月,……,有情况随诊……。2015年12月7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A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孙爱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月18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02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黄国洪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60日。2016年3月7日,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47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黄国洪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车辆赣C×××××所有人为被告孙爱武,该车在被告永诚财保江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限额为人民币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黄国洪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孙爱武自愿赔偿原告黄国洪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3080元,扣除其诉前垫付的费用5000元,原告黄国洪尚应返还被告孙爱武人民币1920元(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赔偿款时一并履行);如果未按本调解书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640元,依法减半收取820元,由被告孙爱武负担。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徐春荣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人民陪审员 鄢高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