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游梓奇、孙碧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温鸣,游梓奇,孙碧云,张树忠,陈英,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代表人黄绍平,行长。被执行人温鸣,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游梓奇,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孙碧云,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树忠,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英,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游梓奇、被执行人孙碧云、被执行人张树忠、被执行人陈英、被执行人温鸣、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49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贷款1838383.2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93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