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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刘龙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782号罪犯刘龙,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8年9月13日被假释,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1年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追缴未到案的赃款,其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止。该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龙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被扣考核分3分;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2月止累计达标分17.8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