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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旭与杜庆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杜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杨旭,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乐业乡。被执行人杜庆伟,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工人,住海伦市海伦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旭与被执行人杜庆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庆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又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宝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