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晓英与被执行人石天佐、马改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晓英,石天佐,马改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59号申请人雷晓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石天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改侠,女,汉族。申请人雷晓英与被执行人石天佐、马改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6)陕0527执159-1号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1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被执行人有其它他可供执行财产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