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文华与马荣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华,马荣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7日,中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马荣选,男,回族,生于1982年6月5日,初中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徐文华与马荣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文华于2016年1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费363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荣选外出务工,无法查找,名下无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荣选外出务工,无法查找,名下无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