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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甄伟与陈庆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伟,陈庆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2民初1388号原告甄伟,居民。委托代理人韩艳秋,居民。被告陈庆义,农民。原告甄伟诉被告陈庆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伟的委托代理人韩艳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庆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甄伟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09年4月20日和2010年3月25日签定了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16000元,被告于2010年11月12日出具做工核算单,核算单载明尚欠原告租赁费58000元,出具该核算单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故,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支付租赁装载机费用58000元,并自2010年11月12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以58000元为基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庆义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09年4月20日和2010年3月25日签定了机械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徐工牌521机械一台,约定租金为每月16000元,被告于2010年11月12日出具做工核算单,核算单载明尚欠原告租赁费58000元,出具该核算单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甄伟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及做工结算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庆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甄伟已履行出租机械车辆的义务,被告陈庆义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租金义务。因被告陈庆义未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原告甄伟要求陈庆义支付尚欠租金5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庆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甄伟租金58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陈庆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权伟审 判 员  XX人民陪审员  王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