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3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丙花与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丙花,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3民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丙花,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福海县一农场职工,住福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荣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丹丹,新疆宇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丙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海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丙花、被上诉人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苹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22日,陈丙花与金苹果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陈丙花在金苹果公司赊购“金平果10号”种子,产品由金苹果公司收购。2015年3月30日陈丙花向金苹果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9980元,此款项必须于2015年11月30日前全数归还。陈丙花未向金苹果公司支付所欠种子款19980元。陈丙花将当年的产品以每公斤18.5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另查明,金苹果公司销售给陈丙花的西葫芦种子的注册商标为“金平果”。原审法院认为,金苹果公司与陈丙花之间系买卖关系,双方均认可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按要求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双方收购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因双方未提供《合同》无法确认。陈丙花认为金苹果公司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供相应的证据。陈丙花要求金苹果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宜一并处理,可另行起诉。综上,金苹果公司要求陈丙花支付种子款19980元的主张,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被告陈丙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种子款19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丙花负担。宣判后,陈丙花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金苹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种子经营及代销资质,属于非法经营。原审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金苹果公司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出苗率不高,内外包装文字不一致。公司承诺亩产可达120公斤,但实际亩产仅22公斤,金苹果公司到现场看过后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陈丙花便以18.5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金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金苹果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陈丙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1、金苹果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具有生产销售种子的资质,可在中国种业信息网查询,不存在非法经营;2、金苹果公司与陈丙花未签订书面种植回收合同。陈丙花向金苹果公司购买种子的事实存在,有欠条为据;3、陈丙花未提供证据证实种子存在质量问题。金苹果公司给其他种植户减少种子款,不是赔偿,也与本案无关。关于内外包装的问题。“金平果”是注册商标,“金苹果”是公司名称,不存在内外包装不一致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证据没有新的意见。未提供新证据。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陈丙花应否给付金苹果公司种子款。本院认为,金苹果公司系经注册成立的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具有农作物经营资质,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农作物批发、零售等。金苹果公司与陈丙花之间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陈丙花认为金苹果公司系非法经营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关于金苹果公司向陈丙花提供的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此,金苹果公司提供了种子检疫合格证,以证实向陈丙花提供的种子是合格产品,陈丙花抗辩种子存在出苗率不高的质量问题,应当就此提供证据,但其未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陈丙花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金苹果公司将种子交付陈丙花,陈丙花接受并已使用获得收益,应当依约支付价款。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陈丙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郝  建  军审 判 员 胥  彩  霞代理审判员 波拉提·克卡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