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明迁与黎颜军、金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迁,黎颜军,金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417号原告张明迁,男,住葫芦岛市。被告黎颜军,男,住葫芦岛市。被告金桂华,女,住葫芦岛市。原告张明迁诉被告黎颜军、金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明迁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0元减半收取23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伟波审 判 员 吴 琪人民陪审员 付 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 璐 关注公众号“”